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配送服务时间:零星货物接到通知后当天进行配送,批量货物按甲方要求时间内进行配送(所有货物应当天挖苗起苗)。
3.3.2.配送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3配送方式:乙方负责免费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装卸、栽植和养护至存活,并承担相关费用。
3.33
1.乙方按单价包干的形式,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否则,取消服务资格,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乙方应当委派一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甲方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甲方。
3.当甲方需要进行苗木采购时,甲方将所需清单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回复。在配送前,乙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甲方的要求制定采购清单: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初步估算所需费用、约定配送时间等。采购清单经甲方和乙方双方书面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配送。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可征得甲方口头同意后进行配送,并及时补签采购清单。
4.在配送时,乙方须按照与甲方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配送,具体要求如下:
4.1根据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季节地点制定苗木的配送计划(包含苗木种类选择,搭配以及苗木的新鲜度、存活率等),保障所提供的苗木存活率达到90%以上、搭配符合季节及自然规律。
4.2对配送苗木的质量负责。如发现苗木有质量问题(规格不符、黄叶、干枯、病害、土球松散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部分苗木更换成符合要求的。甲方给予两次更换机会,每次更换须在两天内完成。如乙方拒绝更换或经两次更换机会后仍未能将有问题的苗木全部更换为合格的,则甲方拒绝收货和拒绝支付该部分苗木的货款。如因供应苗木的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各项问题,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4.3乙方须在约定配送时间内,将配送的苗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在到货后通知甲方检查和清点。乙方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以及保护苗木不损坏,如因乙方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或苗木的损坏、丢失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4.4接受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
4.5配送与移交过程,尤其是涉及苗木起吊工作的,乙方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4.6配送服务期间,如遇极端自然灾害或极端气候,乙方须提前准备应对手段和防护措施,保证苗木的及时供货,提高苗木的存活率。
5.季节性苗木、大型活动苗木摆放与更换,乙方应提供苗木布置设计方案报甲方员审批,按甲方批复的设计方案实施栽植。
6.在配送服务期内,在甲方所需要的苗木的全时段(从方案设计、种植、摆放到清除、拆除全过程)内,乙方需对所供苗木的的配置、运送、保管、摆放或栽种等负全责。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人:长沙市芙蓉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乙方将釆购人所需苗木配送送到指定位置后,由甲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数量,质量按要求无误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书。乙方提供对应结算金额的有效发票,原则上财政经费拨款到位后根据验收结果及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有限公司:************7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质量保证:乙方保证配送苗木的质量,并保证苗木栽植后的十五天内正常存活,若在责任存活期内非人为破环造成的未存活苗木负责免费更换并保证其存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供货通知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配送,不得变更品种。
5.3.2苗木配送标准:
(1)乔木:①规格尺寸符合要求;②树干直,冠型饱满,无表皮损伤,分枝点和分枝合理,生长势良好;③土球完整,规格符合要求,土球高度为土球直径的2/3,常绿乔木土球规格为树木胸径7倍以上,落叶乔木土球规格为树木胸径的6-8倍,包装牢固。④树冠在上车前必须修剪完毕,修剪内膛枝、弱枝。保留部分叶片,不偏冠,不失冠。特殊情况特殊季节特殊品种按甲方要求执行。
(2)灌木及灌木球:①规格尺寸符合要求;②冠型饱满,分枝点和分枝合理,生长势良好;③土球完整,规格符合要求,包装牢固。
(3)草类:草皮成捆、草毯成卷,无散落现象,长宽尺寸符合要求,厚度均匀,无杂草,草高适度,根系好,草芯鲜活。
(4)大苗:规格尺寸符合要求,株型茁壮,根系基本良好,无伤苗,茎叶无污染,无病虫害,无杂草杂藤。
5.3.3在甲方所需要的苗木的全时段(从方案设计、种植、摆放到清除、拆除全过程)内,乙方需对所供苗木的的配置、运送、保管、摆放或栽种等负全责。
5.3.4甲方有权要求对乙方的苗木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对合格的苗木品种进行标识。乙方必须按已标识的品种进行供货。
5.3.5甲方在乙方供货服务期间根据考核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细则见附件),考核周期按供货次数计算。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整改,若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不续签或终止合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3.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
(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1)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其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乙方应当切实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发生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芙蓉区恒达路148号 | 地址: | 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549号园林大厦五楼 |
电话: | 0731-****** | 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