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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路一、三期道路工程公共绿地养护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福建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福建
源发布时间:2024-10-29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招标联系人:******[查看]
招标联系电话:******[查看]
代理单位:******[查看]
代理联系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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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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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委托,对连城路一、三期道路工程公共绿地养护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项目名称:连城路一、三期道路工程公共绿地养护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ZCHNC[2024]-100

3、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进口产品: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规定执行。

(3)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规定执行。

(4)监狱企业: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等规定执行。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规定执行。

(6)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规定执行。

(7)信息安全产品:按照《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等规定执行。

(8)绿色建材: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财办库(2023) 52 号)等规定执行。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5.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是  □否

5.3特定条件:

包:1

序号

明细

描述

1

针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说明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中小企业的将被拒绝,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附件。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应对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模板,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对应的模板或者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谈判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均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附件。

2

简化资格证明材料(若有)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 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 号)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注意事项: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5.4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

采购包1: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磋商文件第五章。

6.报名、磋商文件的获取

6.1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供应商,请于2024年 10月30日起至2024年 11 月 08 日,每日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在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28号(盈丰佳园)1幢2梯804购买磋商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将失去投标资格。

6.2磋商文件的获取方式:现场报名获取或邮件报名获取(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潜在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应填写《购买文件登记表》,方为有效报名。

A.报名期限内,供应商选择现场报名的,应前往代理机构现场购买磋商文件,并填写《购买文件登记表》。

******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入本项目采购公告中所附的指定账户中,同时将汇款凭证及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均加盖供应商公章后(具体见本公告附件《购买文件登记表》,供应商自行下载填写,登记时间以报名费汇款时间为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电子信箱(******),并致电项目经办人员确认报名成功与否。报名材料审核通过后,代理机构联系人向供应商邮箱发送磋商文件电子版。

6.3磋商文件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丢失或损坏负责。

7.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于采购公告或更正公告上记载时间之前(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为准)提交到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28号(盈丰佳园)1幢2梯804开标大厅,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供应商。

8.磋商时间及地点   【详见本章本条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8.1磋商时间:2024年  11  11 14  30 分(北京时间);

8.2磋商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28号(盈丰佳园)1幢2梯804。

9.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10.询问和质疑

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对本次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须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的内容须提供事实依据,否则不予接收。

11.发布公告的媒介

有关本项目采购的相关信息(包括磋商文件若有修改),会通过以下网站通知,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若以下两个公告发发布的信息不一致时,以福建省国资采购平台上发布的为准)

******有限公司( ******/)

1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  址:天行商务中心1层交投工程管理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陈先生 ******

******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28号(盈丰佳园)1幢2梯804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小范  ******

邮    编:352100

电子信箱:******

13.******银行账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宁德东湖支行

银行账号: ******0916

 

14.特别提示

14.1潜在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购买登记表所填写的信息须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潜在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若有)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磋商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14.2因竞争性磋商地点的电梯搭乘需排队,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过程中要注意时间的合理安排。

14.3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附:采购标的一览表

 

采购标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采购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品目号预算

允许进口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采购包预算

采购包最高限价

磋商保证金

1

1-1

连城路一、三期道路工程公共绿地养护服务采购项目 

1项

709594

其他未列明行业

709594

709594

10000

 

资格要求: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

(1)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1

磋商响应声明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2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3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4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

6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是指供应商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8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是指供应商应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函”。

9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

是指供应商应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函”。

10

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适用 )

******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④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⑤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11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间: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间为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1

针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说明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中小企业的将被拒绝,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附件。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应对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模板,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对应的模板或者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谈判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均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附件。

2

简化资格证明材料(若有)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 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 号)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注意事项: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附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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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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